1.国内油价今日调价搁浅了吗?

2.油价要降了吗?

3.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今开启还会搁浅吗?

4.1月24日油价调整最新消息

5.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?

2020油价调价日历表_油价调整窗口时间表2017年最新版最新

油价迎年内第五次上调!明起每升油涨6分!

在上一轮油价调整搁浅之后,今日(7月21日)24时,我国将迎来今年第十四个成品油调价时间窗口。本轮计价周期以来,受美元贬值和美国原油库存下降等因素影响,国际油价小幅上涨。国内汽、柴油零售价格应声上调,记者刚刚从国家发改委获悉,此次油价调整具体为:汽油、柴油每吨均上调75元。

本次油价调整为年内第五次上调,从全国平均来看,国内成品油的价格浮动具体情况如下:90号汽油每升上调0.06元,92号汽油每升上调0.06元,95号汽油每升上调0.06元,0号柴油每升上调0.06元。按一般家用汽车油箱50L容量估测,加满一箱92号汽油将多花费约3元。

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,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(7月8日-7月21日),美元跌至10个月低位,推高以美元计价的原油价格。另外美国原油库存下降,也推动国际油价继续小幅上涨。

本次调价是2017年第五次上调,本轮过后,2017年成品油调价将呈现“五涨六跌三搁浅”的格局。此次调价后,今年累积跌幅汽油为530元/吨,柴油505元/吨。

国内油价今日调价搁浅了吗?

12月14日下午,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表示,14日国内汽、柴油价格不作调整。这是继上轮调价搁浅之后,油价迎来“两连停”,这也是今年国内成品油调价第8次搁浅。

通知称,自2017年11月3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窗口期以来,国际市场油价继续小幅波动,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,12月14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11月30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,同时考虑11月30日未调价金额,累计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。根据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本次汽、柴油价格不作调整,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

据相关数据统计,截至目前,2017年成品油市场共经历23轮调价,其中10次上调,6次下调,7次搁浅。而本轮调价搁浅为年内第8次搁浅,涨跌互抵后,汽油累计上调365元/吨,柴油累计上调350元/吨,折合升价,92#汽油及0#柴油均上涨0.29元。后期来看,EIA整体偏向利空,虽然原油库存出现较大幅度下滑,但成品油库存增加,加之美国原油产量继续走高,国际油价下行压力仍存。消息面难以给予市场有力支撑,且进入汽柴油需求淡季,市场购销实质性好转难度较大。而12月28日将迎来年内最后一个调价窗口期,调价再度搁浅或以小幅下调收官。

油价要降了吗?

国内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8月18日24时开启。由于国际油价走低,机构预测本轮成品油调价将迎来年内第四次搁浅

本轮周期内,美国原油库存继续下降,但欧佩克(OPEC)原油产量创2015年7月来新高,沙特减产执行力度也在降低。多空双方博弈下,国际原油价格震荡走低。

截至当地时间8月16日收盘,美国WTI原油期货收跌1.62%,报46.78美元/桶;布伦特原油期货收跌1.04%,报50.27美元/桶。

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下行影响,本轮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幅度不断收窄。多家机构预测,18日国内成品油调价或将搁浅。

国际原油期货走势图。

根据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,国内油价“十个工作日一调”,调价幅度不足50元/吨则不作调整,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

监测模型显示,截至8月16日收盘,国内第9个工作日参考原油变化率为0.78%,对应汽柴油上调27元/吨。

本轮第9个工作日参考原油变化率为1.45%,暂预计上调50元/吨。目前来看,18日油价上调幅度将继续缩小,不排除搁浅的可能性。

成品油分析师也认为,距离调价仅剩一个个工作日,预计后期原油变化率或延续跌势,对应成品油上调幅度不满足调价条件。

2017年以来,国内成品油零售限价共经历6跌6涨3搁浅共15轮计价周期,截止到上一轮调价结束,年内汽柴油分别下跌355/吨、340元/吨。本次调价过后,调价格局或将改为“六涨六跌四搁浅”。

预计,国际原油库存下降势头料将扭转,欧佩克原油产量继续增加加剧市场对供应过剩的担忧,原油价格下行势头迹象显现,市场震荡行情有望结束,需警惕重挫风险。

国内零售市场方面,近来主营加油站及民营加油站价格战的喧嚣已经过去,但优惠政策仍在延续。不少中石化和中石油的加油站持卡定时优惠幅度在1.2-1.3元/升左右,而民营加油站的优惠幅度多在0.5-1.5元/升。

国内原油基本面情况亦难有好转,预计后期国内成品油价格或稳中下行,随着销售压力加大,不排除加油站大幅度降价促销的可能

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今开启还会搁浅吗?

2022年油价有望下跌。

2022年油价能降回到6元时代的可能性比较小,不过92号汽油回到7元时代的可能性比较大,看2023年油价是否能回到6元时代。从发展的角度来看,油价不可能回到6元时代。决定油价价格的因素有很三个:

1.一是石油供应量,从理论上讲,石油供应量越大,各石油公司在相互竞争中会把油价挤压下去。从这个角度来看,油价是有可能回到6元时代的,但世界上那些产油国也不笨,当市场上石油供应量过来时他们会减产稳定油价。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石油组织欧佩克就经常干这事,动不动就减产,所以想让石油价格大幅度下降基本不可能。

2.二是市场消费量变化,从经济学理论上讲,市场对油料需求越大,那么油料的价格就会存在上涨的空间。反过来说,当市场对油料的消费萎缩,那么油料厂商就被迫降价保证其市场份额。但是大家都知道,随着工业化发展,各方面需要消耗油料的机械越来越多,尤其是私家车不断增加,会进一步推动社会对油料的需求,因此油价会不断上涨。

3.三是货币因素,货币会直接对物价产生影响,货币发行量越多,物价上涨的越厉害,相反的减少货币发行量,物价就会下降。总得来说,2022年油价有望下跌,看下半年是否会有下降的可能吧。而今年油价降回到6元时代的可能性比较小,可能性几乎为零。

1月24日油价调整最新消息

10月19日消息, 新一轮成品油调价窗口将于10月19日24时开启,多家机构预测本轮调价将迎来搁浅。

据测算,截至10月17日,参考原油综合变化率来看,对应油价调整幅度不足50元/吨。

根据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》,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与国际油价挂钩。“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,不作调整,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”

这将是2017年以来第六次搁浅,迄今为止,汽油累计下调50元/吨,柴油下调50元/吨。

近期,国际油价先跌后涨。卓创资讯成品油分析师张肇欣表示,本计价周期以来,受美元走强、全球原油产量上升及美国原油出口激增的影响,市场对全球供应过剩的担忧情绪加重,国际油价出现下跌。

“‘十一’期结束后,由于沙特阿拉伯进一步削减原油出口量,且欧佩克上调对2018年全球石油需求预测,加之中东地缘局势紧张,在多重因素影响下,国际油价呈现涨势。”张肇欣说。

2017年10月2日至10月18日美国WTI原油期货价格走势图。

10月17日,美国WTI原油期货收涨0.01美元,报51.88美元/桶。布伦特原油期货收涨0.06美元,报57.88美元/桶。

从零售方面来看,本轮汽柴油价格或不会调整。近来主营和民营加油站继续前期表现,中石化等主营加油站优惠幅度多在0.5-1元/升,而民营加油站的优惠幅度多在0.4-1.2元/升。

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?

新一轮油价调整即将到来。你的油箱准备好了吗?2018年底一度迎来五连败,将油价带回到6元时代,但2019年初,油价迎来向上调整,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,国内油价将迎来新一轮上涨,日期为1月28日。

1月28日新一轮油价调整

按照定价周期计算,随着国际原油高位盘整,1月28日晚24点国内成品油将再次上涨。目前预计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上调245元/吨,折扣价约0.18元。按照这个价格,一箱加满92号汽油的50L家用车会多9元。

要知道上一次国内油价调整距离只有15天,但相比2018年底带来的五连败,相信大家还是能接受这半个月的小幅上涨,但如果油箱还是空的车主,就需要赶紧加油了,不要等涨价了才后悔。

要知道,2017年和2018年,原油的增速分别为170万桶/日和150万桶/日。2019年,全球原油需求变为每天129万桶。结果,原油产量超过了市场需求。因此,国际油价迎来了前所未有的五连败,让石油输出国组织成员取了减产措施挽救国际局势。

经过今年1月14日的第一轮油价调整后,大部分地区92号汽油基本维持在6.5元左右,而1月28日的新一轮调整有望在近期回归7元时代。其实这也是可以预见的。毕竟石油是世界非常重要的能源,不可能一直跌下去。因此,抓住低价的机会,把它填满。

百万购车补贴

发改委18日表示,根据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本次汽、柴油价格不作调整,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

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,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,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,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,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。

发改委表示,根据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本次汽、柴油价格不作调整,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,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,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。

石油价格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和《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》(国发[2008]37号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、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,适用本办法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,成品油指汽油、柴油。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。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,区分为供应价格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。

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。成品油区别情况,分别实行指导价和定价。

(一)汽、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,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、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实行指导价。

(二)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实行定价。

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

第五条 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,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、税金、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。

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(含)时,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、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。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(含)时,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。高于每桶80美元时,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,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。高于每桶130美元(含)时,按照兼顾生产者、消费者利益,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,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,汽、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。

第七条 汽、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。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。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,不作调整,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。

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,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后,可以暂停、延迟调价,或缩小调价幅度。特殊情形结束后,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院同意,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。

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中心城市,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。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非中心城市,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(减)地区间价差确定。

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。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,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。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。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。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、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,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。

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、柴油最高批发价格,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,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;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,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。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。

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、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,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。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,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。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,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,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;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,扣除运杂费后,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,并不得强制配送。

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、柴油最高供应价格,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。

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、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,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。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,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,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。

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、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、柴油最高供应价格,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。

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,与铁路、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;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,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。

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,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。

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、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。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。

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汽、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。

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。

第三章 信息发布

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、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,国家储备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、柴油供应价格,以及汽油、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。

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、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。

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、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。

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

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、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、规格、计价单位、价格等信息。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,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。

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、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,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石油价格管理办法(试行)》同时废止。